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一部刑诉〔2020〕324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60********,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住尉氏县**乡**村。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尉氏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尉氏县公安局邢庄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自己家的菜园内种植罂粟1620株,2020年3月20日被尉氏县公安局予以铲除。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 其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情况;2.证人王某甲证言 证明铲除情况;3.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情况;4.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年龄身份及无前科情况;5.鉴定报告证明被告人种植的是罂粟的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 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管制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林建
检察官助理:孙韶阳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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