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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30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东明县**镇**村**号**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东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未经许可,于2020年年初,在东明县**园**号冬暖棚内种植罂粟,2020年3月25日被东明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并铲除。经清点,共计1402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东明县公安局所作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3.鉴定意见东明县农业农村局所作鉴定书;4.证人闫某某证言;5.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许楠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在东明县某某镇某某村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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