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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部一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4211950********,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镇**村**号,住址**。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3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春天,被告人王某某在德州市陵城区**镇**村其菜地内种植罂粟。2020年5月15日,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民警发现并当场予以铲除,经现场清点,被告人王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共计784株。

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民警在现场将被告人王某某带至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罂粟苗照片;2.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6.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植的管理规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784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相风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德州市陵城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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