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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诉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 194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44******** , 汉族, 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在位于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荒地内,非法种植罂粟。2020年4月23日,民警在现场查获已开花或结果的疑似罂粟植物共计1532株。2020年5月13日,经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鉴定,查获的1532株疑似罂粟植物为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铜山区公安局民警依法现场铲除并当场扣押的疑似罂粟植物及图片;

2.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

3.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4.鉴定报告;

5.证人曹某某的证人证言;

6.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1532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某系七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具有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芹

2020年5月25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 侦查卷宗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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