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62********,汉族,小学肄业,农民,现住河南省正阳县袁寨镇**村**庄**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在正阳县袁寨镇**村**庄其家门口的菜地里种植罂粟, 2020年3月1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并当场铲除。经鉴定,铲除的植物幼苗系罂粟幼苗,共计2319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鉴定意见;
3.视听资料;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节凤云
检察官助理:杨娟娟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