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区检刑四刑诉〔2020〕33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3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91934********,汉族,文盲,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乡**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宿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腊月,被告人王某某在宿迁市宿城区**乡**村自己家中的菜园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2020年3月27日上午,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罗圩派出所民警在罗圩乡胜利村进行巡逻时发现,经现场铲除并清点,共计929株,后经抽样鉴定该植物为罂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依法扣押的罂粟等物证;

2.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出具的前科情况等书证;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制作的提取等笔录;

6.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案发时已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丽琴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15161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