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鄢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53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鄢陵县,身份证号码4110241953********,汉族,文盲,农民,住鄢陵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于2020年6月26日被鄢陵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鄢陵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农历10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自家门前菜地内种植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2020年1月10日上午9时,鄢陵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该处查获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882株。经检验,送检的样品植株与罂粟苗相似度极高,可以认定为毒品原植物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勘验笔录;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东丽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住鄢陵县**镇**村**组。

2、案卷一册、卷外材料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