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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塘检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46岁,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71974********,初中文化,土家族,务农职业, 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住贵州省德江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平塘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从铜仁市德江县来到黔南州瓮安县**镇龙某某家中,在未取得烟草专卖品销售资质前提下, 通过其朋友龙某某介绍与瓮安县中坪镇烤烟种植户万某甲等人私自收购烟叶4040公斤,共计人民币83308元。随后联系一辆车牌号为贵AL****的箱式货车将所收购烟叶运往德江县销售,2020年9月15日21时许,行至瓮安高速出口被平塘县烟草专卖局、瓮安县公安局民警联合执法查获。

案发后, 经贵州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等级检验报告、平塘县烟草专卖局核价计算, 查获的烟叶价值人民币116325.8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2、证人龙某某、万某甲、付某某、向某某、万某乙、张某某的证言;

3、平塘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检查勘验笔录及照片;

4、提取的烟叶收购清单记录

5、查获被告人王某某的烟叶过磅称量记录

6、被告人王某某支付烟叶收购微信转帐截图

7、被告人王某某手机通话记录

8、平塘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9、贵州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等级检验报告、平塘县烟草专卖局核价计算表; 

10、平塘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11、瓮安县烟草专卖局情况说明、德江县烟草分公司煎茶烟叶站证明;

12、被告人王某某到案经过;

13、被告人王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未经烟草专卖部门许可,私自收购烟叶4040公斤,价值人民币116325.81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第1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且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笫3款之规定,应认定坦白,且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具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建判处被告人王某某1年有期徒刑,缓期执行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实用速裁程序审理。为维护社会经营管理秩序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王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塘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石忠祥

检察官助理:何建龙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1.移送侦察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2.移送扣押烤烟现暂存于平塘县烟草专卖局仓库,

      3.被告人住贵州省德江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528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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