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高新检公诉刑诉〔2019〕7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11983********,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无业,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号。2018年12月18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12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相关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驾驶面包车,采取走街串巷、电话联系上门等方式向“东方明珠幼儿园”、“大唐食府”、“临沂市第二十八中学”、“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京沪新临分公司”等多个单位和个人出售液化石油气,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53295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殷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相关部门许可非法经营液化石油气,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绍景
2019年6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号,电话:13954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