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1798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81********,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长丰县人,务工,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镇**村**村民组,住安徽省长丰县双墩镇老农贸市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3月22日因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被长丰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七日,2019年7月5日因非法买卖危险物质被长丰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1月13日因非法买卖危险物质被长丰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收缴加油工具。王某某在一年内三次因非法买卖危险物质被行政处罚,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第八款第三项之规定: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回执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道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多次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 涛
检察官助理:郭俊玲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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