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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荷检刑检刑诉〔2019〕37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11973********,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镇**村**屯,现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小区**单元**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本院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起,被告人王某某和贾某某(另案处理)在未取得《成品油零售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照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二人合伙从不法渠道以5590元每吨的价格购进汽油,过磅后以每升4.8元左右的价格私自对外销售。其中王某某负责购进汽油,贾某某负责汽油过磅以及将汽油分发到各非法网点。从2019年3月至6月,王某某、贾某某一共购进8车共计262.18吨汽油并全部销售至各非法网点,非法经营金额146万余元,非法获利12万余元。

自2019年5月初开始,孟某某(另案处理)在未办理《成品油零售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照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将一辆无牌五菱面包车改装成加油车并配上电子加油器,以**公司的仓库停车场一处简易民房为据点,从王某某、贾某某处以每升4.8元左右的价格购进汽油,之后以每升汽油5.98元的价格向外零售,共非法销售汽油57895升,非法经营金额34万余元,非法获利3万余元。2019年6月13日,公安机关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该处非法加油点进行查处,当场抓获孟某某,并在现场扣押了涉案油桶、加油机、改装的面包车及剩余的95号汽油1895升等物品,经对扣押的汽油样品检验,该车用95号汽油为不合格产品。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的成品汽油,数额巨大,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和贾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建华

2019年12月25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320398****.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电子卷宗。

3.起诉书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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