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生于1980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823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住华池县**乡**居民点,农民。2014年11月27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被华池县公安局涉油犯罪侦查大队处以警告;2015年7月22日因非法收购原油被华池县公安局处罚款壹万元;2015年11月29日因擅自经营需经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被华池县公安局涉油犯罪侦查大队处贰佰元罚款;2016年9月21日因非法收购原油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罚款叁万元;2017年3月6日因非法收购原油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罚款壹万元;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7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底,被告人王某某临时起意,预非法收购原油牟利,遂将自己的甘M*****白色奥龙油罐车停在华池县**乡**村**组张某某家院外空地上收购原油,并租用安某某的甘M*****水泥半挂车(挂车牌号为甘M*****)停放在华池县**乡**村**组境内的养猪场院内,待白色奥龙罐车收满一罐便拉运转至水泥半挂车囤放,分别于2019年12月1日、12月2日、12月3日、12月4日收购原油并全部囤放于水泥半挂车罐内,12月4日凌晨囤放原油过程中,被长庆采油二厂保安大队蔡某某等人发现,王某某弃车逃跑。涉案原油已被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二采油厂南梁采油作业区回收,纯油计22.56吨,价值73184.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紫坊畔乡庙沟村支部委员会便函、原油回收证明、拉运凭证、原油价格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解除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等;
2、证人蔡某某、张某某、王某甲、阎某某、刘某某、刘某甲、李某某、安某某、马某某、高某某、李某甲等人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私自收购国家专营的石油牟利,涉案原油价值73184.64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建涛
2020年8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本案诉讼卷一册、证据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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