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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经营案)_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二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老四’、‘勾毛四’,男,196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325261964********,回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弥勒市人,农民,住弥勒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依法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在弥勒市**镇**村委会**村**号自家仓库内对外收购初烤烟叶,并雇佣白某某、李某某等十余名工人对收购的初烤烟进行打包欲伺机倒卖牟利。2018年10月31日,经群众举报,弥勒市公安局、弥勒市烟草专卖局联合执法人员在被告人王某某家仓库内查获正在打包的工人的15名、已打包的初考烟叶4860包、液压打包机4台、磅秤4台。后经称量,现场查获的4860包烤烟净重237508.2公斤。经鉴定,查获的237508.2公斤初烤烟叶均为有等级烟叶,价值人民币116070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白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称量笔录及照片;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5、检测报告、烟叶价格认定结论书;

6、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收购烤烟伺机倒卖,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有双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弥勒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4册;

3、询问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各1份;

4、过磅单12份;

5、随案移送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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