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四部刑诉〔2020〕115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7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乡**村**村**组,住昆明市官渡区**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020年3月,开始从昆明市各处烟草专卖店收购卷烟准备通过微信朋友圈进行出售牟取差价。2020年6月19日昆明市五华区烟草专卖局缉查人员接群众举报,在本市官渡区**村**号出租房查获被告人王某某无证持有的35个品牌非法卷烟共计986条。经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涉案卷烟均为真品经五华区发展和改革委价格鉴定涉案卷烟价值194040元。2020年7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结论;搜查、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卷烟,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军民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08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内附:侦查机关同步录音录像等光盘5张;本案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_涉案卷烟由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扣押,先行保存于五华区烟草局。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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