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41978********,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住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镇**村委会**杨某甲家租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永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8日被永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4日被永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德县看守所。
本案由永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以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8日8时许,永德县公安局民警根据办案中获得的线索,对被告人王某某租住的位于**镇**的租房进行突击搜查,当场从王某某的租房内查获外国卷烟卡崩348条、昔娥52条、红花264条,高档模仿中国卷烟红山茶194条、红塔山软壳79条、硬壳64条、红紫云176条、红河软壳62条、硬壳43条,共1282条,民警遂将王某某当场抓获。另查明,此前被告人王某某尚有卖给杨某乙(行政处罚)105条外国卷烟(卡崩)的犯罪事实。经永德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本案涉案的当场查获的卷烟以及被告人王某某卖给杨某乙的卷烟共计1387条价值21070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卷烟(附物证照片);
2.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口证明等书证;
3.证人朱某某、杨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提取、检查、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未获取经营许可,非法经营外国卷烟及中国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210703元,其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忠生
检察官助理:林艳
(院印)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永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本案涉案物品手机1个,随案移送永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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