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非法经营案)_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二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87年11月11日,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51987********,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镇**村**组**号,现住:瑞丽市**村**号。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9时许,瑞丽市公安局干警在**路**附近的公安执勤点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当场从其驾驶的一辆车牌号为贵******白色别克轿车内查获各类卷烟364条。经鉴定,价值6568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巫国强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证据卷及文书卷各一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及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