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79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22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开始,被告人王某某先后租赁了佛山市南海区**镇**路仓库、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公寓仓库,雇请李某某、陈某某(均另作处理)等人将其从福建等地购进的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卷烟装箱打包后销售到江苏省常州市等地。
2020年7月17日,民警在上述**路仓库起获利群香烟(长嘴)50条、红塔山香烟(硬经典)50条、南京香烟(红)250条,在上述**公寓仓库起获红塔山香烟(硬经典100)1条、白沙香烟(精品二代)18条、中华香烟(软)4条、双喜(硬经典1906)香烟34条、双喜香烟(软)200条、芙蓉王香烟(硬)250条、红塔山香烟(软经典)550条、牡丹香烟(软)300条、黄鹤楼香烟(硬金砂)300条。经鉴定,上述2007条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合计人民币2631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英颖
检察官助理:李 娟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8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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