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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经营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四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811985********,汉族,初中文化,进城务工人员,户籍地山东省乐陵市**镇**村**号,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小区**号楼**门**号。2016年9月6日因非法储存危险物质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3月14日因非法储存危险物质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12月5日因非法储存危险物质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11月13日因非法储存危险物质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14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6月19日、8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7月17日、9月11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9月29日告知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周某某(另案处理)在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他处购得汽油后,多次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栋东南角附近,利用一辆无牌银色夏利小轿车非法销售成品汽油。经查实,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出售汽油销售金额累计65565元。2019年4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被电话传唤到案。经鉴定,王某某出售的可疑液体为汽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2.同案犯周某某供述;

3.证人李某某、艾某某等人证言;

4.现场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

5.微信注册信息及转账记录、现场照片、扣押清单、判决书、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户籍证明材料、情况说明材料、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6.检验报告;

7.电子证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沛香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住处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16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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