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砀检刑诉〔2019〕24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061985********,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街道**委**号楼**单元**室。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月12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19年4月30日、2019年7月12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5月29日、2019年8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于2019年6月3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QQ和微信通过向张某某(另案处理)、宛某(另案处理)等上家购买伪劣卷烟并在网络上销售。经查,自2018年3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网络销售伪劣卷烟共计1999条,合计399800支。
2019年1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铁东市场被砀山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砀山县公安局出具的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万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赵军桥
2019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砀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证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