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乐检公诉刑诉〔2014〕8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年9月17日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929196409173012132929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系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常庄乡反刘村182号及现住址均系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4年6月27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乐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1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明知宋某某(已判刑)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倒卖烟丝、烟末,仍提供场地帮助宋某某储存非法经营的烟草制品。2013年6月27日,乐陵市公安局在王某某家中查获宋金中储存的末状烟制品共计4.24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闫淑云闫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等的供述与辩解;4.山东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所作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乐陵市公安局所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非法经营烟草制品,仍提供场所帮助他人储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陵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韩寿枝
2014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常庄乡反刘村182号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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