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非法经营案)_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公诉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系济宁市汶上县**镇庙**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4月28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至3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李某某(已判决)为了获取利益,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由李某某在山东省汶上县等地收购卷烟,王某某在北京市负责运输,非法经营数额20653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乐陵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科所作的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之情形。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陵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剑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镇庙**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