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北检刑诉〔2020〕370号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某某某),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103811975********,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人,住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月12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人王某某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等相关证件,于2018年11月份到东兴市区内向在路边摆摊的越南婆购买香烟,回到其在钦州市钦南区东盟商贸城从事越南物品批发生意的店铺贩卖,通过在实体店和微信朋友圈贩卖****,香烟储存在钦州市钦北区***栋*单元***室的家中。2019年1月10日晚上10时左右储存的香烟被钦州市城区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查处并在其家中扣押了孔雀32个品种香烟,共计717.3条。经检验,被扣押的香烟均为伪劣卷烟;经价格认定,被扣押的香烟价格为人民币1350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交物品清单等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价格认定结论书;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未经法律、行政法规许可贩卖香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某某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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