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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经营案)_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8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现住怀安县******号,群众,个体。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怀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4月24日被怀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在怀安县柴沟堡镇菜市场内经营“小王批发部”,并且承揽红白喜事,因客流量大,烟草需求量大,其遂向烟草部门提交申请,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但王某某的商店不符合申领规定,未成功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为保证客户不流失,王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烟草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从内蒙古自治区兴和县多家门店大量收购多种香烟到怀安县售卖。

2018年7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兴和县烟草专卖局查获,以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罚款6044元,当时查获香烟总价值为30220元。之后王某某并没有停止收购和贩卖烟草行为,继续从内蒙古自治区兴和县收购烟草到怀安县转卖。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再次驾驶冀GKH801灰色面包车,从柴沟堡出发到内蒙古自治区兴和县城收购香烟,当晚将收购来的烟草存放于家中,被怀安县烟草局工作人员及民警查获,民警在其家西房内现场查扣19类香烟,共计576条,价值99445.6元。

经审查,被告人王某某自2018年7月以来,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烟草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可认定总金额为16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信、身份证复印件、怀安县烟草局案件移送函、内蒙古兴和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卷宗复印件、手机微信照片截图等书证;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梁某某、巩某某等人证言;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搜查笔录一份、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冀东红

检察官助理:闫  卿

2020723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怀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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