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北检二部刑诉〔2019〕6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031962********,汉族,初中,河北省唐山市**医院退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路**小区,现住址唐山市路北区**小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唐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9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6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自2017年初在唐山市弘慈医院停车场南门附近低价收购医保患者药品,后将收购来的药品向药店或小区居民零散转卖。非法经营数额449509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西药170种7242盒;
2、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送货单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庞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单庆梅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小区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一册,单行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一张。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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