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19〕47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12241966********,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卢氏县**镇**村,住本村**号。2019年9月9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安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当日被抓获并于次日执行拘留,同年9月23日由本院批准逮捕,当日执行。
本案由安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2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其相关权利和义务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在值班律师在场见证下签署了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机关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
经审查查明:2018年11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情况,先后五次将其私自收购的烤烟烟叶出售给安平县苑某某(另案处理),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7.8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一)书证
(二)被告人及同案犯供述与辩解
(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愿意接受处罚,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备从宽处罚的客观条件,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鹏光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安平县看守所
2、侦查卷1册、检察审查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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