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二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3196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县,捕前住涿州市**乡**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保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保定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5日指定我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购进2298242.19元的卷烟并进行销售。其中被告人王某某从天津市**区**农贸市场**烟酒、“山东**老家”、涿州**批发市场等地购进卷烟,价格共计1883442.19元;从罗某某(另案处理)处购进煊赫门等假烟以及LIANHUA(LOTUS)等境外烟,价格共计414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记录、账本、微信聊天截图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保定中鑫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5.现场勘验笔录。6.电子数据:从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调取的王某某手机微信、支付宝交易流水信息。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晖
2020年8月14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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