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湖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61972********,汉族,高中毕业,个体,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号楼**单元**楼**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夏邑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9年10月28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2020年6月10日经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7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底,被告人王某某在三门峡市湖滨区**路经营一家礼品回收店,主要回收各类烟酒,其未经烟草专卖行政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明,自2018年7月起,多次向三门峡市开发区**超市老板刘某某销售各类卷烟共计162905元。
另查明,2019年10月26日,三门峡市城区烟草专卖局从被告人王某某车中及住处查扣品牌香烟共计38个品种,153条,总价值共计99655元。经抽样鉴定,查扣卷烟中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共计38.2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刘某某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案件移送函、微信聊天截图、三门峡市烟草专卖局抽样取证通知书、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扣押物品清单等;检查笔录三门峡市烟草专卖局检查笔录;鉴定意见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鉴别检验报告、河南硕证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三门峡康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证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胜男
检察员:高 琳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三门峡市湖滨区**号楼**单元**楼**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