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二刑诉〔2020〕Z3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86********,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海南省儋州市**镇**市场**队**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儋州市公安局逮捕;2020年7月1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20年3月24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儋州市**镇**路**号副食店未经国家许可销售“私彩”(七星彩和排列五)。王某某通过上家“*哥”(微信号:king2****)、“*嫂”(微信号:min7****)提供的网站网址、账号、密码登录私彩网站销售私彩。购买私彩人通过微信扫码支付、现金支付等方式购买私彩。王某某不定期将“私彩”销售款(扣除营业额的8%-10%)后通过微信转账给“*哥”或“*嫂”。经统计,在此期间,王某某通过微信转给“*哥”、“*嫂”营业额共计人民币165673元。
2020年3月24日19时许,王某某在儋州市**镇**路**号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扣押贩卖“私彩”的笔记本电脑一台、手机一部、彩票打印机一台、键盘一个、现金人民币22元。
2020年7月17日,王某某的亲属代其退缴违法所得款13254元至本院财政非税收入汇缴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提取笔录、微信转账记录、违法情况查询说明等书证;
2.证人符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销售彩票,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数额为165673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符锦环
检察官助理:姬水清
2020年7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保证人符某某,电话1818466****;
2.移送公安卷2册,检察卷1册,量刑建议书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移送财物清单另附;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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