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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经营案)_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禹检二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生于1965年**月**日,身份证号码:4110811965********,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禹州市**镇**村**组,住禹州市**办事处**村**路**门洞**楼。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2019年9月29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禹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卷烟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收购并出售各类卷烟。2019年9月28日,禹州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当场从其住处查获各类卷烟327条,价值人民币共计5471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            2、证人证言;

3、物证;                  4、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禹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宏甫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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