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二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8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镇**村委**村**号**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2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陆良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陆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将自己家闲置的一间烤房提供给他人囤积烤烟用于非法经营。2020年4月15日陆良县公安局在被告人王某某家中查获共价值人民币272137元的烟叶6693公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检测报告、罚没烟统计表等书证;2.证人姜某甲、姜某乙、陈某某、左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伏权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陆良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