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二部刑诉〔2020〕109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37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镇**街**号,案发前住北京市顺义区**镇**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20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气站灌装氧气、乙炔、氩气、二氧化碳等工业气体,存储于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四村一库房内,并向他人销售牟利,非法经营数额18万余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9月1日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气瓶判废报告等;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通达首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市理化分析测试中心分析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记录、辨认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犯罪嫌疑人户籍证明、电话查询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立徳
检察官助理:王文敏
2020年12月24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3册(含光盘4张),讯问笔录复印件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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