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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经营案)_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19〕806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1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娄底市娄星区**街**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8年11月14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由该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在娄底市娄星区**街**号**文具店内经营地下六合彩,其通过微信收取码单和购彩金额,然后再使用电脑网站端口向上线报单。2018年10月16日至11月13日,王某某共收取刘某乙、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邓某某、胡某某购买地下六合彩金额共计157224元。

2018年11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娄底市娄星区**街**号光华文具店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同月30日,王某某退缴违法所得8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李某甲、刘某乙、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检查笔录;5.电子证据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地下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王某某十个月以上一年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剑刚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联系方式:18873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扣押款保存于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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