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定检二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7197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山东省**村医生,**调理门市经营人,现住山东省鱼台县**。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9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8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作为乡村医生,以销售为目的,违规在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村其老家,私自生产标识为新前必消、胰腺颗粒等50余种物品,在其经营的**调理门市销售给就诊病人,销售金额人民币12788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退缴违法所得款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搅拌机、自动制丸机等物证;2.书证:微信转账截图、处方记录本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田某某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辩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6.视听资料:搜查录像、讯问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销售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销售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郭伟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山东省鱼台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