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31986********,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出生**)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7年9月18日被大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9年6月23日被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019年12月1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15天(自2020年8月7日至2020年8月21日);于2020年8月1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至案发时,被告人王某某在没有取得道路营运许可的情况下,驾驶私家车往返于岫岩满族自治县至大连市之间,长期从事营利性载客,扰乱市场秩序,经营数额约73500万元,获利约2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办案说明、扣押清单、收据、微信交****;
2.证人证言:证人某某某、史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卜长鹏
检察官助理:鲁晓黎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单独制作量刑建议书时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