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市象检一部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6196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居民,户籍地广西桂林市象山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20年6月5日被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6月11日被变更为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和谢某某(另案起诉)经商量后,约定由谢某某贩卖假香烟给王某某,再由王某某进行销售牟利。2020年5月6日至5月30日期间,王某某先后五次从谢某某处共购买80条红塔山(硬经典)香烟、96条红塔山(硬经典100)香烟、102条双喜(硬经典)香烟、100条双喜(软)香烟、50条利群(新版)香烟、50条白沙(精品二代)香烟和67.5条散支红塔山香烟,后在桂林市象山区瓦窑口桂花园处通过摆摊方式销售、通过微信方式销售,违法所得达人民币6080元。
6月4日22时许,谢某某应王某某的订货要求,与女友吴某某驾驶号牌为桂J****9的小轿车,运输香烟到王某某位于桂林市象山区凉水井105号一楼的仓库,与王某某进行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从谢某某所驾驶的汽车内查获白沙(精品二代)香烟60条、红塔山(硬经典100)香烟105条、红塔山(硬经典)香烟100条、双喜(软)香烟2条、利群(新版)香烟5条、散支红塔山香烟67.5条;从王某某位于桂林市象山区凉水井105号一楼的仓库内查获从谢某某处购买的部分香烟:白沙(精品二代)香烟50条、红塔山(硬经典100)香烟62.8条、红塔山(硬经典)香烟1条、双喜(硬经典)香烟23条、利群(新版)香烟3条、散支红塔山香烟67.5条。经广西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上述被查获的香烟均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桂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王某某涉案的香烟共价值人民币95219.86元。经查,谢某某和王某某均未在桂林市办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侦破报告、户籍证明、扣押清单、赃物指认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桂林市烟草专卖局证明材料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销售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95219.86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程继红
检察官助理:秦艳林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贰册及光盘贰张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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