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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经营案)_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现住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11月16日被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20年4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无烟草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从南通市购买炫赫门、利群、红南京及紫树等高仿、返销香烟运至徐州市进行销售。其中,被告人王某某分别向铜山区大许镇张某某、贾汪区耿集镇高某某及塔山镇彭某某等人销售上述香烟价值人民币96000余元。

2020年4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从南通购买红南京、炫赫门、利群香烟,准备运往徐州市进行销售的途中被民警查获,被查获香烟共计314条,价值人民币28000余元。 

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王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查获的香烟(照片);

2.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涉案物品清单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彭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娴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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