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汉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敖检公诉刑诉〔2019〕28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30195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新惠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赤峰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4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2019年1月2日经赤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赤峰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2019年6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至案发前,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任何经营资质的情况,从附近农户中收购残次烟叶后,在其位于赤峰市敖汉旗**镇**村的家中,采用过滤后加入铁红翻炒等手法加工生产烟丝并对外销售。2018年11月9日,赤峰市敖汉旗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在其家中查获用于加工的混合烟叶4670公斤,加工后存储待销售的烟丝4440公斤,经内蒙古赤峰市烟草专卖局对扣押的涉案混合烟叶及烟丝进行核价,共合计价值人民币419118.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等,被告人王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敖汉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春华
2019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敖汉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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