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二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睢宁县**街道**小区。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汽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从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的19万余元的汽油,在睢宁县**公园东门附近向他人销售,获利1万余元。
2020年8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睢宁县公安局王集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王某某及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宋某某的供述;
3.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涛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776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81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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