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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行医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诉刑诉〔2019〕106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78********,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号,因犯非法行医罪,于2009年6月25日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铜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11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曾因非法行医被判处刑罚的情况下,仍在徐州市铜山区**镇**村**小区**号**单元**楼车库内开设牙科诊所,从事补牙、镶牙等牙科诊疗活动。

在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医疗器械、工具等(照片);

2.书证: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

3.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延延

2019年12月20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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