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刑诉〔2014〕263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11984********,汉族,中专毕业,农民,住**县**镇**村,因涉嫌非法行医,于2014年6月10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4年6月20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同年6月30日被民权县公安局释放并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自2011年以来,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镇**村擅自开办**卫生室开展诊疗活动,民权县卫生局监督管理所分别在2011年1月25日、2012年4月17日对其进行了两次行政处罚。但是王某某仍然不顾民权县卫生局的处罚而继续开办,在2013年3月15日再次受到民权县卫生局的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武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医生资格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办诊所从事医疗业务活动,经民权县卫生局两次行政处罚后,继续从事医疗业务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花梅
李红红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2册共79页及全部案件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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