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130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2197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湖北省公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行医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行医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辩护人:云南琅璟律师事务所张律师、薛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证的情况下,在本市官渡区小板桥街道办事处开展诊疗活动。分别于2015年7月31日、2017年5月6日被昆明市官渡区卫生局两次行政处罚。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官渡区小板桥街道办事处小板桥社区王恩秋中医诊所内开展诊疗活动时,被官渡区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执法局再次查获后,移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立案侦查。2020年9月1日15时许,民警在官渡区小板桥街道办事处小板桥社区王恩秋诊所内,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在两次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后,再次非法行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八个月以上一年两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焙文
检察官助理:卢欣
书记员:张晗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242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