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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行医案)_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砚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丙),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31966********,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畴县**乡**村**号,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镇**村委**村“砚山**百草药堂”。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7月4日被砚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砚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砚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2020年1月14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长期从事医疗活动,期间,分别于2015年5月28日被西畴县卫生局予以取缔,没收用于非法行医的药品、医疗器械,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并处人民币3000元;于2019年1月18日被砚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发出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其设置在砚山县江那镇听湖村委会柏布榔村的诊疗场所被公告取缔;于2019年4月12日再次被砚山县卫生健康局发出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其设置的诊疗场所再次被公告取缔;于2019年4月15日被砚山县卫生健康局予以没收药品、器械,没收违法所得2800元,并处罚款40000元。此后,王某某在被取缔的诊疗场所挂牌“砚山县**百草药堂”继续从事医疗活动,2019年6月24日被砚山县卫生健康局当场查获。王某某在从事医疗活动的过程中导致被害人李某某、郭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手术伤口感染,先后到砚山县人民医院、砚山县中医院医治。经文山州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对王某某非法行医所使用的药品进行抽检,红花不符合《中国药典》标准的规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资格证书5本、笔记本1本、中药材290种、医疗器械24种、药品19种;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殷某某等18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王某甲、郭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药品检验报告;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及相关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艳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砚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物证资格证书5本、笔记本1本、中药材290种、医疗器械24种、药品19种(中药材、医疗器械、药品存放于砚山县卫生健康局)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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