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威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76********,汉族,小学文化 ,个体户,四川省威远县人,户籍所在地:威远县**镇**村**组**号,住威远县**镇**小区**栋**单元**楼**号,2015年5月14日因非医师行医被原威远县卫生局行政处罚,2017年6月23日因非医师行医被原威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擅自在威远县严陵镇半边街经营“河北街王牙科”诊所,从事洗牙、镶牙、补牙、换牙等诊疗活动,2008年搬迁至威远县严陵镇河北街步行街42、44号门面继续从事诊疗活动。因非法行医,于2015年5月14日、2017年6月23日,两次被原威远县卫生局、威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2017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以徐承才的《医师资格证》办理了营业执照,取名威远县诚信口腔诊所,继续从事口腔诊疗活动。2020年4月14日,威远县卫生健康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对王某某行医场所监督检查时,发现王某某还在继续进行非法行医活动,并于2020年4月30日将此案移交威远县公安局。2020年8 月13日9 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威远县严陵镇河北街步行街原威远县诚信口腔诊所内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被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晋军
检察官助理:闵成英
2020年10月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9831****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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