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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行医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3〕150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81977********,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住河南省沈丘县**镇**村**号。2013年9月12日因涉嫌非法行医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份起,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花都区**镇**村**号对面经营一间无牌诊所。2013年8月9日、2013年8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因非法行医被花都区卫生局行政处罚两次,后继续经营无牌无证诊所。2013年9月12日,花都区卫生局与公安机关共同查获上述诊所,当场抓获被告人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二份、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2.现场照片;

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雍易平

2013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3本案案卷共2册。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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