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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行医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一部刑诉〔2020〕Z107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19196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街道办事处******单元**本案于2020年6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院批准逮捕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长期在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非法行医。曾因非法行医于2016年7月18日、2019年4月25日被广州市增城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两次。2020年3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再次在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村**路**号对面一房屋内非法行医被当场查获,并缴获药品一批。

2020年6月9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在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村**路**号**房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陆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5.审讯视频、辨认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处罚两次后,再次非法行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巨洪

2020年8月26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有关涉案物品(详见《涉案物品清单》)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2份。


涉案物品清单

序号

物品情况

备注

1

常温体温计,数量:1支

2

棉芯,数量:1包

3

西药胶囊,数量:4片

4

棉花,数量:1包

5

无菌汪射器带针,数量:20副

6

注射液,数量:7支

7

输液器带针,数量:13副

8

氯化钠注射液,数量:1瓶

9

血压计,数量:1副

10

输液贴,数量:1l份

11

听诊器,数量:1 副

常用

12

听诊器,数量:1副

13

处方笺,数量:1袋

14

医疗废物,数量:1批

15

西药,数量:37瓶

16

诺氯沙星胶囊,数量:7排

17

处方笺,数量:1叠

18

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数量:2包

19

注射液,数量: 47瓶

20

注射液,数量:15盒

21

棉签,数量:5扎

22

血压计,数量:1副

23

输液器带针,数量:9份

24

输液贴,数量:39块

25

西药,数量: 34瓶

复方穿心莲片xll瓶;三黄片xll瓶;野木瓜片x2瓶;维生素Bl片x2瓶;天麻片xl瓶;重感灵片xl瓶;陈香露白露片xl瓶;醋酸地塞林松片xl瓶;西咪替丁胶囊xl瓶;复方桔梗止咳片xl瓶;双氯芬酸钠肠溶片xl瓶:土霉素片xl瓶。

26

注射用脑蛋白质白水解物,数量:4瓶

27

红花注射液,数量:4支

28

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数量:6瓶

29

体温计,数量:1支

普通常温体温计

30

无菌注射器带针,数量:11份

31

棉签,数量:1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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