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一部刑诉〔2020〕Z107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19196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街道办事处**路**号**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6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长期在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非法行医。曾因非法行医于2016年7月18日、2019年4月25日被广州市增城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两次。2020年3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再次在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村**路**号对面一房屋内非法行医被当场查获,并缴获药品一批。
2020年6月9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在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村**路**号**房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陆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5.审讯视频、辨认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处罚两次后,再次非法行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巨洪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有关涉案物品(详见《涉案物品清单》)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2份。
涉案物品清单
序号 |
物品情况 |
备注 |
1 |
常温体温计,数量:1支 | |
2 |
棉芯,数量:1包 | |
3 |
西药胶囊,数量:4片 | |
4 |
棉花,数量:1包 | |
5 |
无菌汪射器带针,数量:20副 | |
6 |
注射液,数量:7支 | |
7 |
输液器带针,数量:13副 | |
8 |
氯化钠注射液,数量:1瓶 | |
9 |
血压计,数量:1副 | |
10 |
输液贴,数量:1l份 | |
11 |
听诊器,数量:1 副 |
常用 |
12 |
听诊器,数量:1副 | |
13 |
处方笺,数量:1袋 | |
14 |
医疗废物,数量:1批 | |
15 |
西药,数量:37瓶 | |
16 |
诺氯沙星胶囊,数量:7排 | |
17 |
处方笺,数量:1叠 | |
18 |
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数量:2包 | |
19 |
注射液,数量: 47瓶 | |
20 |
注射液,数量:15盒 | |
21 |
棉签,数量:5扎 | |
22 |
血压计,数量:1副 | |
23 |
输液器带针,数量:9份 | |
24 |
输液贴,数量:39块 | |
25 |
西药,数量: 34瓶 |
复方穿心莲片xll瓶;三黄片xll瓶;野木瓜片x2瓶;维生素Bl片x2瓶;天麻片xl瓶;重感灵片xl瓶;陈香露白露片xl瓶;醋酸地塞林松片xl瓶;西咪替丁胶囊xl瓶;复方桔梗止咳片xl瓶;双氯芬酸钠肠溶片xl瓶:土霉素片xl瓶。 |
26 |
注射用脑蛋白质白水解物,数量:4瓶 | |
27 |
红花注射液,数量:4支 | |
28 |
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数量:6瓶 | |
29 |
体温计,数量:1支 |
普通常温体温计 |
30 |
无菌注射器带针,数量:11份 | |
31 |
棉签,数量:1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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