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公诉刑诉〔2017〕29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3********8039,汉族,专科毕业,市民,住鲁山县**乡**街。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7年6月19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7年6月30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鲁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鲁山县**乡**街开办牙科诊所,进行诊疗活动,2013年12月27日、2015年7月14日先后两次被鲁山县卫生局行政处罚。2016年5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再次无证开展牙科诊疗活动时被鲁山县卫生行政部门执法人员查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案发证明、抓获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常某某、郜某某、任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鲁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亮
2017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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