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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行医案)_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38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19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为江苏省东台市许河镇******号,现住江苏省东台市梁垛镇****组。被告人王某某曾因非法行医,于2009年2月20日被东台市卫生局罚款5000元。因非法行医,于2018年9月4日被东台市卫生局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罚款9850元。告人王某某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2月22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2月和2018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先后两次因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后被告人王某某在仍未取得《医师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于2019年7月在其位于东台市梁垛镇**村**组的家中为卢某某输液消炎,收取费用120元;2019年11月在家中为邓某某输液治疗痛风,收取费用80元。

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台市卫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卢某某、邓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东台市公安局制作的出具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在受过两次行政处罚后仍继续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军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东台市梁垛镇**村**组。联系电话:153****43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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