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公诉刑诉〔2019〕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5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55********,汉族,中专,教学人员,云南省泸西县人,住**镇**村委**村,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泸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5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6月26日、8月23日退回补充侦查,泸西县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7月26日、9月23日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生执业资格于1989年至2018年5月2日在泸西县**镇**村委**村开设诊所从事医疗活动,2018年5月2日泸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对王某甲开设的诊所进行检查,发现王某甲仍在该诊所内从事医疗活动,并在检查中发现王某甲的诊所内存放有17种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包括:盐酸溴己新葡萄糖注射液、阿奇霉素、复方阿胶浆、克林霉素磷酸注射液、门冬氨酸钾镁注射液、肚痛健胃整肠丸、安尔碘皮消剂、谓书清、止泻保童颗粒、曲克芦丁注射液、呋塞米注射液、西咪替丁注射液、注射液奥美拉挫钠、香果健消片、盐酸左旋咪唑片、复方氢氧化铝、羚羊清肺颗粒。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医疗器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两箱;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泸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案件移送材料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等;
3.证人王某乙、张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王某甲具有自首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宏伟
2019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居住在泸西县**镇**村委**村,联系电话15987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共98页;
3.随案移送涉案物品:详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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