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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冷检公诉刑诉〔2018〕261号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271987********,汉族,小学文化,原冷水江市**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市**县**乡**村,现住冷水江市**,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10月22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8年3月12日至2018年4月12日,自2018年5月24日至6月22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8年2月27日至3月13日,自2018年5月13日至5月27日,自2018年7月23日至8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冷水江市**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17年2月28日,是一般纳税人企业。经营范围为煤炭、焦煤购销等。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王某某。安丰公司主要经营业务是将从个体户曹某某、何某某等处低价收购的煤炭转卖给**集团有限公司**煤矿等赚取差价。**公司低价收购煤炭,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某通过中间人介绍,在与沈阳市**生物质颗粒燃料厂(简称“**燃料厂”)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票面金额3%-4%的价格从**燃料厂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65份,合计金额6486916.8元,税额1102775.7元,且通过**公司账户、**燃料厂账户、王某某个人账户进行了资金回流。以上购买的6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在冷水江市国税局进行了进项税额抵扣。

2017年10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冷水江市东苑国际广场被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税务登记资料、工商注册资料、银行电子转账凭证、银行交易记录、发票明细表、冷水江市国家税务局出具的认证抵扣说明、在逃人员登记表、户籍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孙某某、张某乙、崔某某、杨某某、聂某某、张某丙、沈某某、梁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及同案人赵某某、张某丁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6.其它证明材料: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胡海凌

检察官助理:何鹭2018年8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冷水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共12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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