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517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27195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非法运输制毒物品嫌疑,于2019年7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9日,位于宝安区福永街道**区**路**号**的**国际货运快递有限公司老板孙某某收到微信昵称为“开心”的人的聊天信息,对方称有一批货物欲通过其公司寄往国外。2019年7月1日13时许,在福建省福清市**新村**邮政代收点的被告人王某某收到林某某(在逃)送来的上述货物,林某某让其帮忙将货物通过顺丰速运寄至深圳,并给其高于正常快递费的500元快递费。王某某又联系何某某帮其将上述货物寄至深圳,并给何某某148元快递费。后上述货物于2019年7月2日寄至**国际货运快递有限公司,公安机关从中缴获藏在厨卫挂件杆内的制毒物品(重4700.62克,检出麻黄碱成分),并于2019年7月4日将王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制毒物品、厨卫挂件;2.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涉案快递信息、称量、取样笔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蔡某某、何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7.视听资料:称量、取样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旭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涉案厨卫挂件等扣押于公安机关。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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