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王某甲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帽儿山”风景区捡获一只猴子,带回家喂养。同年10月,其与朋友袁某某(另案处理)驾驶黑A7B****号东风雪铁龙小轿车将该猴子从黑龙江哈尔滨市运至清远市清新区**镇**花园**幢**房处继续饲养。2020年3月9日,公安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在该处抓获被告人王某甲及其饲养的猴子。该猴子经鉴定为猕猴(学名:Macaca mulatta),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书证;
2. 被告人王某甲供述与辩解;
3. 证人袁某某证言;
4. 鉴定意见;
5.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甲无视国家对野生动物的保护规定,非法运输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黄日阳
检察官助理:欧阳珠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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